律师解析:
在
劳动争议里,通常遵循“谁主张,
谁举证”原则,但存在特殊情况。
用人单位的
举证责任当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
除名、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减少
劳动报酬、计算
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劳动争议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单位以员工不胜任工作为由
解除合同,这不仅要证明员工确实不胜任工作,还得证明已经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像对员工进行了培训或者调整了工作岗位等。
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若劳动者主张
加班事实,那么劳动者需要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不过,如果劳动者有
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掌握着能证明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却不提供,此时用人单位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所以,在劳动争议中,不能简单判定谁的举证责任更大。
举证责任的分配需要依据具体的争议事项来确定,不同的劳动争议情况,举证责任的归属也会有所不同。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公司工作多年,近日公司以小朱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他的
劳动合同,并减少了他当月的劳动报酬。小朱不服,认为公司是
无故辞退,且不应随意减薪。同时,小朱还主张自己存在加班情况,要求公司支付
加班费。公司则坚称小朱确实不胜任工作,且否认小朱有加班事实。双方因此产生劳动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和减少劳动报酬的决定,依据相关规定,应由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即公司需证明小朱不胜任工作以及减薪的合理依据,还要证明已履行相应程序。
2、对于小朱主张的加班事实,一般由小朱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小朱有证据证明公司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公司不提供,那么公司将承担不利后果。所以,具体举证责任需依不同争议事项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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