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正常情况下,介绍人在介绍活动里若无过错行为,像未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没有
欺诈等,通常不用对事故负责。
比如介绍工作时,如实告知求职者岗位的各项情况,没故意歪曲,那若之后工作中出了意外,介绍人一般无需担责。
2.介绍行为和事故发生并非必然相关,而且没拿
回扣也不能说明介绍人与事故有责任关联。
介绍本身只是搭建一个沟通桥梁,不能因为有介绍这个动作,就认定介绍人要对后续事故负责,没拿回扣也不能作为判定其有
无责任的直接依据。
3.不过,要是介绍人有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比如介绍没有相关资质的主体去从事特定活动,即便没拿回扣,也可能因自身过错对事故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介绍无施
工资质的团队进行工程建设,导致工程出现问题,介绍人可能要担责。
4.具体责任要综合判定。
需考量介绍人在整个事件中的具体行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和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
若不存在过错,通常不用担责;
若有过错,就按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比例责任。
案情回顾:小胡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小丽,小丽称可以介绍小静为小胡装修房屋。小胡与小静达成装修协议并开始施工,后装修过程中发生
安全事故,导致一名工人受伤。小胡认为小丽作为介绍人应承担部分责任,理由是介绍行为与事故有一定关联。而小丽表示自己仅为介绍,未故意隐瞒信息、未拿回扣,不应担责。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若介绍人在介绍活动中无过错行为,如未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无欺诈等,通常无需担责。小丽仅进行介绍,未拿回扣,若无其他过错,介绍行为本身不必然导致事故发生,所以初步看她无需担责。
2、但如果介绍人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如介绍无资质主体从事相关活动等,即使未拿回扣,也可能因自身过错对事故担责。具体责任需根据小丽在事件中的具体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与事故的因果关系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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