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代通知金是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需要向
劳动者支付的一笔费用。
当用人单位进行无
过失性辞退,并且没有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时,就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具体有以下三种情形:
1.劳动者生病或者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在规定的
医疗期结束后,既无法继续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胜任用人单位另外安排的工作。
2.劳动者不能胜任现有的工作,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了培训或者调整了工作岗位后,劳动者依然不能胜任。
3.当初订立
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协商,但最终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在支付代通知金的同时,还必须按照法律规定
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之所以明确规定在这些情形下用人单位的支付要求,主要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劳动者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并且有必要的时间为失业后的生活做好准备。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公司工作,近期患病,医疗期满后无法从事原工作,公司也给其另行安排了工作,小朱仍无法胜任。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小朱,便直接
解除劳动合同。小朱认为公司应支付代通知金和
经济补偿,而公司则觉得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患病在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需支付代通知金。本案中公司的情况符合此情形,应支付代通知金。
2、同时,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的同时,还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权益,所以该公司应依法支付小朱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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