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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有哪些限制

时间:2025.04.02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824人
律师解析:
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有特定限制。
2.其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
招聘时就得清晰明确录用标准,试用期内认真考核并做好记录。
比如,规定业务岗位试用期内销售额需达到一定数额,若未达标,就可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
3.其二,解除劳动合同应在试用期内完成,通常需提前3日通知劳动者。
但要是劳动者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过错,像无故旷工多日、泄露公司机密等,可随时解除且无需提前通知。
4.不过,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解除,那就是违法解除
此时劳动者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不想继续履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
5.总之,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要谨慎,得有合法合理依据,不然会面临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

小朱于2024年3月1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业务岗,试用期3个月。公司规定业务岗试用期内销售额需达10万元。5月20日,公司以小朱销售额未达标为由,通知小朱解除劳动合同,但小朱称公司未明确告知此录用标准,且未对其进行考核记录。小朱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除,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应在试用期内完成解除并提前3日通知劳动者。本案中,公司若无法证明已明确录用标准并进行考核记录,其解除行为缺乏合法依据。
2、若公司无正当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小朱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小朱不想继续履行,可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为经济补偿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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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琪律师

北京华让律师事务所

杨琪律师执业经验丰富,专注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劳动工伤、民商事争议解决及知识产权等领域,现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 杨琪律师法律功底扎实、专业娴熟,思维敏捷、逻辑清晰,擅长各类法律文书撰写与案件办理,办案严谨细致、认真负责,善于运用诉讼与调解相结合的方式高效化解纠纷,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曾为知名教育公司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成功追回超600万元著作权赔偿款,并定制系统化维权方案,实务能力突出。 杨琪律师始终以专业、专心、务实高效为服务宗旨,耐心沟通、恪守诚信,深得当事人信任与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因日常需出庭、赴办案机关及看守所处理案件,若咨询紧急,建议直接电话沟通,以便及时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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