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加班劳动争议里,
举证责任分配情况如下:
1.若
劳动者主张存在加班事实,那么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比如要提供加班通知,像邮件形式的加班任务安排;
加班打卡记录,包括电子打卡或纸质打卡的留存;
还有工作成果交付时间,像提交项目报告的具体日期等初步
证据。
2.存在特殊情形:
当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例如考勤记录等,应由用人单位来提供。
要是用人单位不提供,就会承担不利后果。
要是劳动者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用人单位却不提供,同样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3.另外,要是双方对加班事实的存在都没有足够证据证明,那就结合实际状况,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综合判断,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以此确定加班事实是否真的存在。
案情回顾:小许于去年
入职某公司,离职后要求公司支付
加班费。小许称工作期间存在加班情况,但公司否认。小许提供了加班期间的工作成果交付时间作为初步证据,证明自己存在加班事实。而公司掌握考勤记录等加班证据却拒绝提供。双方因此产生劳动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主张存在加班事实需承担举证责任,小许提供工作成果交付时间作为初步证据,已完成初步举证。
2、因用人单位掌握考勤记录等加班证据却不提供,根据特殊情形规定,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后果。若双方均无足够证据,也会结合实际状况,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判断并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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