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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劳动者若主张存在加班事实,需提供初步证据,如加班通知、工作记录等。用人单位则要对劳动者已领加班工资或不存在加班事实举证,这是根据公平原则与劳动法律关系特点进行的责任分配。若劳动者初步证明确有加班,而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有效反驳证据,劳动者的主张可能就会被认定成立。
2024-10-30 06: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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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劳动者要是说自己加班了,那得先拿出点初步的证据来。啥样的证据?就像加班通知,工作记录之类的东西。这时候,用人单位那边也有事儿得干,要是劳动者说加班了,用人单位就得证明劳动者已经领了加班工资,或者就根本没加班这回事儿。为啥这么分配举证责任?这是按照公平原则还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点来定的。你想,如果劳动者这边初步证明自己加班了,用人单位却拿不出能反驳的有效证据,那很可能就会判定劳动者说的加班这事是真的了。
2024-10-30 06:0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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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劳动法律关系里的事儿可有讲究。基于公平原则和劳动法律关系自身的特点,举证责任是这么分配的。用人单位得对劳动者已领取加班工资或者根本就不存在加班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劳动者要是主张加班事实存在的话,一般来讲,是要提供初步证据的,像加班通知、工作记录之类的东西。要是劳动者初步证明了自己加班了,这时候用人单位却拿不出有效证据来反驳,那劳动者的主张可就很可能被认定是成立的。
2024-10-30 05:2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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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通常而言,劳动者若主张加班事实存在,则应提供初步证据,诸如加班通知、工作记录等。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已领取加班工资或者不存在加班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此乃依据公平原则与劳动法律关系的特性予以分配的。倘若劳动者初步证实了加班事实,而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反驳,那么劳动者的主张便可能被认定为成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024-10-30 03:44: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