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方面
劳动者应积极收集加班相关证据,如加班通知、工作记录、考勤记录等,以证明加班事实存在。若掌握用人单位持有加班证据的线索,要及时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说明。
(二)用人单位方面
用人单位需妥善保存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资料。当劳动者提供初步加班证据后,要及时提供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或已支付加班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1.加班费争议的举证责任依情况而定。劳动者索要加班费,要先证明加班事实存在。不过,若劳动者能证明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像考勤记录,而单位却不提供,单位就要担责。
2.当劳动者拿出初步证据,如加班通知、工作记录,举证责任就转到单位。单位要证明劳动者没加班,或已付加班费,比如拿出工资支付凭证。若无法证明,单位就可能败诉。
结论:
加班费争议举证责任分情况,劳动者先证加班事实,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相关证据而单位不提供,单位担责;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单位,单位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将败诉。
法律解析:
在加班费争议里,法律明确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劳动者主张加班费,首先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当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如考勤记录等加班证据,而用人单位却不提供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不利后果。若劳动者给出了加班通知、工作记录等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就转到了用人单位。此时用人单位要拿出证据证明劳动者没加班或者已支付加班费,像工资支付凭证等。若用人单位不能提供有效证据,就会面临败诉风险。如果您在加班费争议方面有任何疑问,或是遇到相关纠纷,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加班费争议中举证责任区分情况分配是合理且必要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一般要对加班事实存在举证,这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若劳动者能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证据如考勤记录,而单位不提供,单位担责,可促使用人单位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2.当劳动者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加班事实,举证责任转移到用人单位。单位需证明劳动者无加班或已支付加班费,这样可平衡双方举证能力,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3.解决建议:劳动者平时应注意收集加班相关证据,如加班通知、工作记录等。用人单位要规范考勤和工资支付管理,及时保存和提供相关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法律分析:
(1)在加班费争议里,举证责任分配依据不同情况而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最初要对加班事实的存在进行举证,像拿出加班形成的相关文件等。
(2)当劳动者有证据表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证据,如考勤记录,而用人单位不提供时,用人单位需承担不利后果。
(3)若劳动者已给出初步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如加班通知、工作记录,举证责任就转移到用人单位。此时用人单位要拿出证据证明劳动者不存在加班,或者已支付加班费,比如工资支付凭证。若用人单位无法提供有效证据,会面临败诉风险。
提醒:
劳动者平时要注意留存加班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应规范管理考勤和工资支付记录。若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分析。
专业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专业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明确只有在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妨碍证明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专业解答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仍然适用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也即“谁主张、谁举证”。
专业解答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除此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仍然适用民事诉讼的基本举证原则,也即“谁主张、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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