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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单位解除合同的限制有哪些

时间:2025.03.2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074人
律师解析:
试用期单位解除合同有限制。
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录用条件,招聘时就得明确条件并留证据,像岗位职责说明、考核标准等。
解除合同要提前通知劳动者,通常提前3日,严重违纪等法定情形除外。
解除合同得依法定程序,不能因性别、年龄等歧视性理由解除。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或获经济赔偿,单位解除合同要谨慎。

案情回顾:

小郑入职某公司,处于试用期。试用期间,公司以小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小郑认为公司招聘时未明确录用条件,也未提前3日通知,且公司解除合同的真实原因可能是歧视其年龄,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郑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公司拒绝。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试用期单位解除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录用条件,且招聘时应明确条件并留存证据,如岗位职责说明、考核标准等。该公司若无法提供这些证据,其解除合同的行为可能不合法。
2、单位解除合同一般需提前3日通知劳动者,严重违纪等法定情形除外。此公司未提前通知,不符合程序要求。同时,单位不能因性别、年龄等歧视性理由解除合同,若小郑能证明公司存在歧视,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小郑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获得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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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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