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工伤总额补差责任通常归用人单位。
法定标准需支付
工伤待遇,实际支付低于法定总额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2.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参保
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后获足额
赔偿。
未依法缴费致待遇低于标准,用人单位需承担补差责任。
3.特殊情况下,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应承担
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未缴费的则支付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4.总体而言,一般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总额补差,但需根据实际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确定具体情况。
案情回顾:小胡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单位此前未依法为小胡缴纳工伤保险。小胡向单位索要工伤待遇补偿,单位支付了一部分。然而,小胡了解到法定的工伤待遇总额高于单位支付的金额,遂要求单位补足差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有义务为职工参保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工伤后获足额赔偿。该单位未依法缴费,致使小胡工伤待遇低于法定标准,应承担补差责任。
2.此案件不属于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特殊情况,所以一般情况下,该工伤总额补差责任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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