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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时间:2025.03.20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847人
律师解析:
劳动主体上,关联公司用同一劳动者,做相似工作。
劳动管理中,工作安排、考勤等存在混同。
报酬支付时,工资支付主体不明或共付,结构周期相似。
工作场所内,劳动者在关联公司办公点间流动无别。
综合这些,若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可能与各公司都存在劳动关系

案情回顾:

小郑在工作期间,同时为两家关联公司工作,从事相似的工作内容。在劳动管理方面,两家公司对小郑的工作安排和考勤管理存在混同情况。在报酬支付上,工资支付主体不明确,且工资结构和支付周期相似。小郑在两家公司的办公地点间自由流动,未受到区别对待。后来,小郑要求确认与两家公司都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劳动主体看,小郑为关联公司做相似工作,符合关联公司用同一劳动者的情形。
2、劳动管理中工作安排、考勤混同,说明两家公司对小郑的管理未作区分。
3、报酬支付主体不明且结构周期相似,进一步体现混同用工。
4、工作场所内小郑自由流动无别,综合判断小郑可能与两家关联公司都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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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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