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60岁以上
劳动者遇
工伤,
赔偿标准如下:
医疗费等实际支出,依实际发生算。
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待遇不变,单位按月给。
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重或特殊,经市级鉴定委确认可延长,最长不超12个月。
伤残津贴,一至四级留
劳动关系退岗位按月给;
五至六级单位安排工作,难安排则按月发。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按
伤残等级定标准。
需留意,达
退休年龄未享养老待遇或领
退休金者,与单位用工按劳动关系处理,可享
工伤待遇;
已享养老待遇或领退休金者,与单位用工按
劳务关系处理,一般不适用工伤
赔偿规定。
案情回顾:65岁的小胡在一家工厂工作时受伤。小胡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待遇。小胡要求工厂按照
工伤标准赔偿,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厂却认为小胡已
退休,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应按工伤赔偿,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因小胡达退休年龄却未享受养老待遇,根据规定,其与工厂的用工应按劳动关系处理,所以小胡有权享受工伤待遇。
2、赔偿方面,医疗费依实际发生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待遇不变,由工厂按月支付,期限按规定执行;若构成
伤残,还需按伤残等级支付伤残津贴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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