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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公司上班劳动仲裁告谁

时间:2025.03.06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203人
律师解析:
1.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且获独立用工主体资格,劳动仲裁就告分公司。
这意味着分公司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用工行为由自身负责。
2.若分公司无营业执照,或有执照但未获独立用工主体资格,应将总公司列为被申请人。
因为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用工行为的法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3.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且获独立用工主体资格,而总公司在劳动争议发生中有过错,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等,那么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总之,需依分公司具体情况确定劳动仲裁的被申请人。

案情回顾:

小丽在有营业执照且获独立用工主体资格的某分公司工作,期间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小丽欲申请劳动仲裁,对于被申请人的确定产生争议,小丽认为应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而公司方面则认为只需告分公司。

案情分析:

1、若分公司有营业执照且获独立用工主体资格,正常情况下劳动仲裁告分公司,因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但本案中总公司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过错,依规定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故小丽的主张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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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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