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工伤伤害程度的认定,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
法规来进行。
具体情况如下:
1.申请流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按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所在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遇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适当延长。
2.鉴定内容:
劳动能力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十个
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生活自理障碍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3.认定考虑因素:认定需综合考虑受伤部位、损伤程度、功能障碍等,通过医学检查、诊断报告、
病历等资料确定。
若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查或再次鉴定。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时受伤,单位未在30日内按规定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小朱伤愈后,对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中的伤残等级有异议,认为评定的十级偏轻,应更重一些,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内
申请工伤认定,除非有特殊情况并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否则该行为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2、小朱对伤残等级有异议,根据规定,他有权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查或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受伤部位等因素进行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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