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劳动能力鉴定与
停工留薪期并非相互排斥。
停工留薪期,通俗来讲,就是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去接受
工伤医疗的这段时间。
2.而劳动能力鉴定主要是针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评定。
通常情况下,在开展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职工依然有权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其时长依据伤情来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以及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予以明确。
3.倘若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已经完成治疗,但劳动能力鉴定还未进行,那么此时仍需按照停工留薪期的规定来享受相关待遇。
只有当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得出后,才能够根据鉴定结果来确定后续的待遇,像
伤残津贴等。
4.总之,劳动能力鉴定和停工留薪期在工伤处理过程中,各自有着不同的阶段和作用,它们并非相互矛盾,而是相辅相成,共同为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服务。
案情回顾:
小朱在工作中受伤,进入停工留薪期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尚未结束且劳动能力鉴定还未进行时,小胡(公司方)认为既然停工留薪期内治疗已完成就不应再享受相关待遇,而小朱认为应按规定继续享受直至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得出。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职工有权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时长依据伤情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相关证明和目录明确。
2、小朱在停工留薪期内治疗完成但鉴定未进行时,仍应按照规定享受待遇,直至得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才能确定后续如伤残津贴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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