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误工费赔偿主要依据
受害人的
误工时间来予以确定。
2.在确定误工时间时,通常是以
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作为标准。
倘若因伤致残而持续处于误工状态,那么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3.一般情况下,要是受害人拥有固定收入,就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误工费。
而要是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那就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进行计算;
倘若无法举证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此时便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来计算。
4.具体到
赔偿几个月的误工费,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像伤情的恢复速度等因素。
比如说,若误工时间是3个月,那自然就赔偿3个月的误工费;
要是误工时间为6个月,那就赔偿6个月的误工费。
总之,无论如何,都是以实际的误工时间为依据来进行计算的。
案情回顾:
小朱因交通事故受伤,误工一段时间。小朱称自己的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小李(事故责任方)认为小朱恢复较好,不应按照定残日前一天计算,只愿意按照医疗机构出具证明上的时间计算误工时间,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并且小朱没有固定收入,对于按照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还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也存在分歧。
案情分析:
1、关于误工时间计算,若小朱因伤致残持续误工,按照规定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需有相关依据。若未致残,应以医疗机构证明为准。
2、对于小朱无固定收入时
误工费计算,小朱应举证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无法举证时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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