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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职业病是否应纳入工伤保险范畴

时间:2024.11.05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294人
律师解析:
根据现阶段我国劳动法法规规定,新型职业病理应归为工伤保险涵盖范围之列。
这是因为职业病的定义及其相应的工伤保险保障制度的设立,其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换句话说,只要那些新兴出现并已被证实与其职业活动环境以及具体工作内容之间具有明显的因果关联性的疾病状况,同时也满足相关职业病鉴定标准,那么这些患者便应该享有工伤保险所提供的各项保障措施。
值得强调的是,这项政策充分展现出我国法律在关注和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方面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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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青宇律师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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