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期满未予续订之情形下,用人单位有义务向
劳动者提供相应的
经济赔偿金。
换言之,若因用人单位自主决定不予续约而导致
劳务关系终止,则针对劳动者已在原岗位上实际服务的每一年时间,用人单位均需向其支付相当于一个
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赔偿金。
对于工作时长超过六个月但不足一整年的劳动者,其经济赔偿金将按照一整年来计算;
而对于工作时长尚未达到六个月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仅需向其发放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金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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