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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怀孕被开除找谁

时间:2025.04.24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978人
律师解析:
若您在试用期阶段不幸怀上身孕而遭雇主解聘,您有权向位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通常情况下,雇主采取此类行为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的。
考虑到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处在孕期、产期以及哺乳期的女性员工,雇主不得依据非过错性辞退或者经济性裁员等规定解除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因此,在试用期阶段发现怀孕并不能成为雇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正当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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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炯律师

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

潘炯律师,潮汕专职律师,现为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市仲裁委调解员、街道办事处调解员,拥有丰富的沟通经验,年均办案百余件,且担任数家公司法律顾问,为各公司进行投资项目尽职调查、内部人员管理制度优化及税收等财务制度筹划;专注于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工伤劳动争议等民商事案件及刑事案件,在各个诉讼、非诉领域深耕不辍;同时拥有律师证、会计证,以法律为骨,以财管为皮,秉行“言必行、行必果”原则,为当事人提供细致、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每一寸、每一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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