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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协商不成可以强制裁员吗

时间:2024.10.1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221人
律师解析:
在进行经济性裁员事宜时,如未能就此达成共识,理论上讲是无法实施强制裁员措施的。
关于经济性裁员的实行有着极为严格的法定要求和相关程序规范,倘若未能达到这些基本条件并遵循相应的程序步骤,即使在协商过程中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亦不得采取强制裁员的手段。
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形下,必须提前三十天向所属的工会组织或全体员工阐述具体情况,待倾听工会代表或职工反馈后,将裁员方案报送至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方能正式启动裁员进程。
若是用人单位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强行执行裁员决定,不仅构成违法行径,劳动者还可诉诸法律途径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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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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