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上海市,针对因
工伤产生的各种问题所制定的相关赔付规定是依据不同类型的工伤状况予以确认的。
总体而言,其涵盖了多方面的内容,例如
医疗费用、康复所需开支、
停工留薪期间的
工资支付等等。
对于那些因工伤导致无法工作的员工,他们还将获得一次性的
伤残补助金以及
伤残津贴等额外补偿。
以
一级伤残为例,其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金额为相当于27个月的个人工资水平。
当工伤职工本人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时,
工伤保险基金将会向其支付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也需要承担一次性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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