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来说,
停工留薪期满之际,倘若
工伤职工作业能力并未得到完全恢复且仍需持续的医疗支持和照料,则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市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以延长停工留薪期为主题的申请。
该申请将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将供确定工伤职人是否有必要延长以及最终认定延长的周期。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地方政策的差异性,对于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切管控流程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同。
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方式:
(1)需要工伤职人或者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即将期满之前提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延长请求,市政府将根据鉴定委员会的意见作出是否准许的决定并确认具体的延长期限;
(2)若由工伤职人在停工留薪期到期前直接向企业提出申请,且企业对此表示认同,则停工留薪期自动延长。
若是企业对此有所异议,那么用人单位会被迫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
对此类情形,若用人单位在接到工伤职人提出的相关延长申请而未提出反对意见,则视作默认予以延期;
(3)若由工伤职人或其
直系亲属直接向保荐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延期,安全职人和用人单位如对此认定结论感到不满,还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二度确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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