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之第三十项规定:若从业人员因工作受到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而需停止工作并接受医疗,在此期间,其原有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由雇主负责按月支付;
同时,停工留薪期的期限通常不超过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须经所在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方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也不应超过12个月。倘若工伤员工在这段时间过后需要进行疗养,他们依旧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对于那些无法独立行动的工伤病人,在停工留薪期间对其进行护理是必要的,并且必须得到医疗机构的许可,由雇主按照所在地区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标准,支付相应的护理费用。无论是在停工留薪期还是康复之后,雇主都不能与受伤员工解约或解除劳动关系。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施行规定清晰明了,第三十条指出,如在工伤医疗期间,员工因受工伤而导致需暂时停止工作接受治疗者,原有的薪酬与福利待遇应保持不变且由所在单位照常支付。决定停工留薪时间时,病情的严重程度及具体情况会被考虑纳入考量范围内,不宜过长,原则上一年内应妥善解决;若有特殊情况必须延长,应当经过所在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最长也不应超过一年。一旦停工留薪期限一过,如果受伤员工还需接受治疗,就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政策,继续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当涉及到生活无法自理的工伤员工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时,更是由医疗机构开具相关证明,然后再由所在单位安排专人进行照顾。倘若所在单位未能提供护理服务,那么工伤员工将有权得到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支付的陪伴费用。毋庸置疑,无论是在停工留薪期内还是期满后,用人单位都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
解析: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职工因工受伤或职业病需停止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间,保留原工资福利待遇并由所在单位每月发放;停工留薪期限通常为12个月,若病情严重或特殊可适度延长至18个月,但最长不可超过该时限。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经再行技术鉴定后仍需治疗者,则可继续享有工伤医疗权益。
此外,如职工生活无法自理并在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须经收治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安排人员护理。如企业未能妥善安排,应依照本地区上年职工月均工资的70%向职工支付陪护费用。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严禁解聘劳动或聘用合同,亦禁止解除劳动关系。
法律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陪护费。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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