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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停工留薪期延期申请流程是啥

赵** 重庆-铜梁区 工资福利咨询 2025.05.24 11:35:52 309人阅读

工伤停工留薪期延期申请流程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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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流程申请延期时,准备材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各项材料需能充分证明伤情确实需要延期。例如病历资料要完整记录治疗过程和病情发展。
(二)申请主体要明确责任,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工伤职工准备材料和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要主动跟进申请进度。
(三)在等待鉴定过程中,要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工作,提供专家组所需的额外信息。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025-05-24 15:4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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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且延长不得超12个月。这一规定保障了职工工伤治疗权益,同时避免不合理的长期停工。
2.申请延期流程:
-准备申请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能证明需延期的材料。这些材料是判断是否应延期的重要依据。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明确申请主体,保障申请渠道畅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利用专业力量确保鉴定的科学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作出是否延长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方。规范流程保证结果的公正性和可追溯性。

2025-05-24 15: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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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申请延期,延期不得超过12个月,申请需按流程进行。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正常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当伤情严重或有特殊情况时,就可以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时,要先准备好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能证明伤情需延期的材料,然后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给出鉴定意见,最后委员会依据该意见作出是否延长的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方。了解这些工伤停工留薪期延期的法律规定和申请流程十分重要。如果在实际中遇到工伤停工留薪期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5-24 14:55: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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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停工留薪期是对工伤职工的重要保障,一般不超过12个月,但考虑到伤情严重或特殊情况,设置了延期机制,体现了法律的灵活性与人性化。
(2)申请延期需准备相关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这些材料是证明伤情需延期的关键依据。
(3)申请主体多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均可提出申请,保障了申请渠道的畅通。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通过随机抽取专家组成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再作出确认结论,确保了延期决定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同时,规定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避免了无限制的停工留薪。

提醒:
申请延期时要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按规定流程操作。不同工伤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05-24 14:06: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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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可申请延期,且延长期不超12个月。
2.申请延期需准备材料,如工伤认定决定书、诊断证明、病历资料等能证明需延期的材料。
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4.委员会收到申请后,随机抽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鉴定意见。
5.委员会根据意见作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申请方。

2025-05-24 13:25:18 回复

您好,关于延长停工留薪期情况下的确认流程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一般情况下,停工留薪期满,如果工伤职工不能恢复工作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是否应该延长及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进行确认。同时也应了解到,各地对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具体确认程序也不尽一致。大致而言,有以下三种形式:(1)由工伤职工或者用人单位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是否延长及延长期限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2)由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如果同意,就可以延长停工留薪期;在用人单位有异议时,才由用人单位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确认;用人单位在收到工伤职工提出的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后,如果不提出申请,则视为同意延长。(3)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参保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申请,工伤职工、用人单位如果对确认结论不服,还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3、停工留薪期确认的两种特殊程序(1)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确认后,在一定情况下存在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前结束工伤医疗,能够重新工作的情形,对于这一情形,《工伤保险条例》中未作规定,各地的相关规定中有两种截然分明的态度:一种是与《工伤保险条例》保持一致,对此情形也没有规定;另一种是对此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将该情形纳入调整的范围,对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作出了规定。不足的是,在停工留薪期满前,对于提前终止停工留薪的情形,作出规定的地方部门对此规定的也是很笼统,只是规定了经工伤医疗服务协议机构证明工伤治愈的,停工留薪期就终止,没有具体规定由那个机关作出提前终止决定,也没有规定当事人不服终止决定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鉴于各地确认停工留薪期上的差异,遵循谁有权确认停工留薪期,谁有权确认提前终止停工留薪期的原则,其他当事人不服时,如果是用人单位作出的,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救济;如果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救济较为适宜。(2)旧伤复发时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程序工伤职工工伤治愈后复发的,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的程序与工伤职工之前确认停工留薪期的程序相同,可参考前述,在此不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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