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在
劳动者往返于单位或家中的过程中遭受了意外的身体伤害,通常情况下这种情况并未能被认定为因
工伤引起。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下,雇员的身体伤害应该被视为由工作造成的工伤状况进行处理:
(1)在工作者的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之中,因为工作任务而导致了
意外事故的发生;
(2)在上班前后的时间段里,在工作者的办公地点以及其他与工作相关联的区域中,从事具备准备性质或者收尾性质的工作遭遇事故所引发的身体伤害;
(3)工人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场所内,由于执行职责而遭受某些例如
暴力等突发
意外事件的影响,从而导致身体上的伤害;
(4)患有
职业病的员工;
(5)员工需要为了工作出门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伤害或者失去联系,导致下落不明;
(6)如果员工在
上下班的路上,由于非其个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如城市轨道交通工具、客运轮渡和火车等乘坐工具出现的意外交通事故所引起的身体伤害;
还有(7)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在必要时候必须赋予工伤的界定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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