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用人单位在订立
竞业限制协议时应遵守的规范,我们必须明确如下几点:
首先,关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问题,它是有限制且必须谨慎考虑的,只包括用人单位的
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及其他需要保密恪守的人员,严格地讲,这只是指那些了解或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核心技术的专业人士。
这样的限定,并不是每个
劳动者都能享有的,请大家务必牢记。
其次,对于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我们要认识到其对劳动者就业权的严格限制,所以不能随意扩大该范围。
在一般的情况下,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地域,都应该限制在与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内。
再者,竞业限制期限问题也是非常值得我们关注的地方。
根据现行有效的《
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限制期限不能超过两年。
最后,竞业限制补偿,这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重要议题。
因为这种约定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使他们的就业范围变窄甚至失去工作,因此向他们提供相应的
经济补偿是十分必要的。
至于具体的补偿标准,虽然在相关法律
法规中尚未做出确切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本着理解和协商的原则共同商定。
此外,我们还需要商讨劳动者如果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后的
违约责任问题。
对此,吴法并未就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设定规范,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依据各自的情况,相互以确定合适的金额。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