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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迫离职,补偿如何计算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915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导致了劳动者被迫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那么该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给劳动者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且还可以支付额外的赔偿金:

(一)使用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来强制要求劳动者进行工作;

(二)违反了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没有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或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

(三)对劳动者的工资进行故意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地拖欠;

(四)拒绝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五)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

对于经济补偿,其具体的计算方法是按照劳动者在所任职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计算,每满一年便需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标准。
另外,如果劳动者的工作年限达到了六个月但不到一年,则按照一年来算;
如果不足六个月,则需要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此外,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比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出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的经济补偿标准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进行支付,但在此基础之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多不应超过12年。
而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实际上指的就是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前的连续12个月所得的平均工资总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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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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