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或本人、
直系亲属以及工会等有权启动交通事故引发
工伤之认定程序。
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二两款的明确规定,例如当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按照
职业病防治
法规定的标准被评估为患有职业病,那么他们所属的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的次日或是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的30个自然日内,向统筹地区的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
工伤认定申请。
倘若出现某些特例情况,需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此时申请时间可适度延长。
然而,若用人单位未能按照上述标准按时完成工伤认定申报,那么工伤
当事人及其
家属、工会组织便拥有权利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定患有职业病之日起的1年内,自行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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