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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 阅读:1357人
律师解析:
劳动者本人主动请求终止雇佣合同时,若产生以下几种情况,便有权向所在单位提出赔偿请求:
首先,依据劳动合同所规定之义务,企业未能提供有效的安全保障或稳定的工作环境;
其次,企业未能按时支付全额薪酬;
再次,企业在履行社会保险费用方面存在违法行为;
再者,企业的内部规章制度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此外,如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所列出的特定情况,即劳动合同因上述原因而失效时;
最后,若法律法规及行政条例明确规定,劳动者有权利因其他原因请求终止劳动合同,以上这些情况下,劳动者都有可能得到经济赔偿
但是,如果并没有发生上述列举的情况,那么劳动者便无法通过此种途径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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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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