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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如何处理社保问题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社保纠纷 阅读:1153人
律师解析:
以下是关于离职员工社保手续处理的相关建议:
首先,解约劳动者务必携带《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以及《失业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此及时前往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续保手续,进行社会保险的登记工作,并依循相关法规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及缴纳费用。
其次,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需要跨越统筹地区衔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者,还需依照相应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的转移手续;
同时,解约劳动者在失业期间如有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中断情况,在此期间将不计入缴费年限,原有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将被封存,但仍会继续计算利息
待其再次就业之后,应继续履行缴费义务,将前后的缴费年限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金额合并计算。
最后,对于失业职工或由下岗转为失业的职工来说,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他们无需缴纳医疗保险费,也无法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更不会计算缴费年限。
然而,当他们领取完失业救济金后,应当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方式,按时足额地缴纳医疗保险费,这样才能够享受到医疗保险待遇,并且开始计算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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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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