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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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提前30天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预先告知期为30日的前提下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被誉为无过错性解雇,此举无需对劳动者做出任何形式的赔偿义务,然而,公司仍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对于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达一年以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参照法律规定,每满一年给予其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在无劳动者过错情况下,企业解除雇佣需支付经济补偿。但以下情况例外:劳动合同到期员工拒签续订,达到退休年龄者,雇佣不满1个月未获员工明确回应,以及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企业在这四种情况下无需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在遇到疾病无法复职、无法胜任岗位经培训调整无效、合同环境巨变协商未果、企业重整或破产清算等情形下,有权主张经济补偿,具体依据《劳动法》及《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因未履行劳动合同中的劳动保护义务、迟发或少发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欠缴社保、规章制度违法侵害权益、欺诈或强迫签署无效合同、逃避法定义务或违反强制规定等情况,可能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经济赔偿。这些行为构成劳动者寻求经济补偿的合法理由。

劳动者未完成交接,用人单位可暂不支付经济补偿,待交接完毕后支付。劳动者离职时应确保工资结算至最后工作日,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因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导致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