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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时间:2024.09.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纠纷 阅读:1111人
律师解析:
即便劳动者在无任何过失之时,公司依然有权单方面解除与之签订的雇佣劳动合同,然而在此情况下,公司应向该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需事前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受雇者本人或额外向其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赔偿,方可对雇佣关系作出最终决定:
(一)若劳动者患上疾病或是遭受意外伤害而未能正常从事原有的工作,亦或是在经过治疗之后无法再适应该工作,此时,公司有权进行调整;
(二)另外一种情况,即如果劳动者在现有岗位上表现不尽如人意,即使经过培训和重新调配工作岗位,依旧不能胜任工作的话,公司同样有权作出终结劳动合同的决定;
(三)再者,如果劳动合同签订时所依据的客观环境发生极大的改变,以至于导致劳动合同难以继续执行,并且在经过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一致后,双方都未能顺利就更改劳资条件达成共识,那么此时,公司也有权将劳动合同终止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经济补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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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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