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工人在工地死亡,包工头不一定负全部责任。
2.若因
工伤亡,且包工头未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可能构成重大
安全事故责任罪,需担
刑责和
民事赔偿。
3.若因
第三人侵权致死,如其他施工方违规操作,
侵权方担责,包工头可能仅在管理失责范围内担责。
4.若工人自身有重大过错,会减轻包工头责任。
判定需综合事故原因和各方过错。
案情回顾:小胡是包工头,小朱是其雇佣的工人。在工地施工时,小朱不幸死亡。对于小朱的死亡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小胡作为包工头应负全部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后查明,可能是小胡未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也可能是其他施工方违规操作导致,还有可能小朱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案情分析:1、若小胡未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致小朱死亡,小胡可能构成重大安全事故责任罪,需承担
刑事责任及民事
赔偿责任。
2、若因其他施工方违规操作致小朱死亡,侵权的施工方应担责,小胡可能仅在未尽到一定管理义务范围内担责。
3、若小朱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会减轻小胡的责任。需综合事故发生原因、各方过错程度等来判定小胡的责任比例,不能一概而论让其负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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