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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裁减哪些类型的员工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111人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仅可裁员如下各类人员之外之人员:
首先,若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尚未接受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正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则不得予以解雇。
其次,对于已经在本单位患上职业病或是在工作过程中负伤且已被确认丧失部分乃至全部劳动能力者,亦不能予以辞退。
再者,对于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处于特定医疗期限之内者,同样不在裁员之列。
第四点,女职工处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亦受法律保护,不得对其实施裁员措施。
最后,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超过15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有不到5年时间的员工,亦应予以保留。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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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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