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要之义,
死亡赔偿金额实际上系对亡故者的
直系亲属给予的
经济补偿而非针对亡故者自身的
赔偿,因此可以明确定义,死亡赔偿金不应被视作一件财产遗产范畴。
其次,鉴于死亡赔偿金本身并未被认定为明确的财富,故无法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中的
法定继承顺序来对此类款项进行合理的分配。
在此情况下,一般而言,我们应该将因受害不幸离世者的直系亲属视为此类权益的享有主体,以公正且合乎情理的方式进行分配,充分考虑到各方在身份关系、共同生活经历及经济状况等方面的各类因素。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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