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因
拖欠薪酬而未签署
劳动合同的问题,我们建议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首先,
工资应严格遵循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予以发放,其中涵盖了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以及提成等所有相关费用。
若出现拖欠或扣发工资的情况,这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您有权要求对方全额支付所欠款项,同时还需支付拖欠部分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作为
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若拖欠时间超过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期的十五天,则可视为拖欠行为。
其次,
未签订劳动合同本身就是一种
违法行为,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
双倍工资,且最高可达十一个月之久。
在
证据方面,只要能证明存在
劳动关系即可,例如工资条、打卡记录、工服、工作往来信息、同事
证言等等。
再次,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全面的
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
工伤及生育五大险种。
如若用人单位未能足额缴纳
社保或者根本未予缴纳,均属违法行为,您有权要求其进行补缴或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否则,您可以向当地
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若涉及的仅为社保
纠纷,那么劳动
仲裁将不予受理,您只能选择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举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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