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若未能按照规定期限支付
劳动者应得的
工资报酬,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其限期予以补发;
如果用人单位在限期届满后仍未支付相关款项,那么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命令其根据
拖欠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之间的标准,额外支付给劳动者相应的
赔偿金。
此外,工资应当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事先约定好的日期进行发放。
若遇到
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等特殊情况,工资的发放时间也应该相应地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进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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