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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在职期间患精神病单位怎么办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保障 阅读:1399人
律师解析:
假若职工实际失去了工作能力,他们有可能面临被解雇的风险,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应该得不到相应的补偿。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明确指出,在面对经历过精神疾病的员工时,各个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单位的性质、用工形势以及劳动力伤残等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采用相应的化解策略,比如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还可以考虑为劳动者启动退休或退职程序等处理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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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会。在事业单位工作,因患精神病不能正常工作,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满...... 更多>>
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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