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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员工降职违反劳动法吗

时间:2024.09.13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385人
律师解析:
若出现违法行为,并且有充分证据表明某位员工无法胜任其所在的工作岗位时,公司应给予适当的培训或调整其岗位,同时确保该员工的薪酬福利保持不变;
然而,如果是由员工自主提请离职的话,那么公司通常无需支付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员工的薪酬遭到恶意降低,那么他们便有权在任意时间选择终止与公司的雇佣关系,并同时索取相应的补偿金
如果您对此感到不满,可以尝试寻求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协助,也可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反映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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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郭培员律师,办理了大量的刑事辩护、公司经营、劳动工伤、合同事务等纠纷案件,并担任多家公司的法律顾问,其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耐心负责的沟通方式,得到了当事人的好评。 郭培员律师思维敏捷,法律专业知识娴熟,办案经验丰富,精通各种法律法规;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与人交往,有较好的团队精神。 郭培员律师办案认真,严谨,细致,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深得当事人好评。对当事人来说一个小案子可能就是一生的大案子,用专业、专心的态度服务好每一位委托人是本人服务宗旨。 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不可能时刻盯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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