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自我请辞之情形下,公司是否应当进行赔付,这需依据要求
辞职的具体缘由予以审定:
如系因个人原因自主提出辞呈,依照现有的法律条款,用人单位可据此酌情决定是否予以
经济补偿或相关
赔偿;
然而,若由于用人单位违背了
劳动合同或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致使
劳动者出于无奈而不得不选择离开,如乙方被公司克扣薪资、未能按时足额发放薪水、未经许可擅自增强工作压力、禁止员工适当休假、强制员工
加班、未尽义务为员工缴纳足够
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则用人单位理应按照既定规定向劳动者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
这类补偿通常设定为过去12个月平均
工资的若干倍数,例如服务满一年及以上者,即可领取相应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而未满半年的则按半个月薪水计算。
至于
赔偿金部分,则是以全部克扣款项的0.5倍至1倍为准。
值得指出的是,在司法实际操作过程中,尽管员工可能以个人原因申请辞职,但在后续的
诉讼请求中主张经济补偿时,通常很难得到裁判机构的支持。
因此,员工必须提供切实
证据证明被迫
解除劳动合同,方能成功获取
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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