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启动鉴定的时间及实施的监督机关存在差异。比如
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一般是由
劳动者本人及其
家庭成员或者所属用人单位向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提出;而涉及到交通事故的
人身伤害治疗后的残疾评估工作则通常由当地公安部门或由受害者自己
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进行相关鉴定。
2.制定鉴定标准所依循的基础也不尽相同。对于构成劳动力损伤的鉴定,需要参考的主要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
工伤与
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和《职工非因工
伤残或因病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等两个文件;而当涉及到道路交通伤害事故中的
伤残评定事件时,其所依赖的主要标准则为《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这属于全国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制定以上这些相关标准时所依据的医学或生理学理论依据也各不相同。
3.应用鉴定结果的目的亦有所不同。前述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宗旨是为了
保证患者享有恰当的工伤福利待遇;
然而,交通事故导致的
人身损害治疗后的残疾评估工作的最终目标则是用以认定具体的
民事赔偿责任或
刑事案件的内外连带民事
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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