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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有区别吗

时间:2024.09.18 标签: 工伤赔偿 工伤鉴定 阅读:1060人
律师解析:
1.启动鉴定的时间及实施的监督机关存在差异。比如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一般是由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或者所属用人单位向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提出;而涉及到交通事故的人身伤害治疗后的残疾评估工作则通常由当地公安部门或由受害者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进行相关鉴定。
2.制定鉴定标准所依循的基础也不尽相同。对于构成劳动力损伤的鉴定,需要参考的主要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和《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等两个文件;而当涉及到道路交通伤害事故中的伤残评定事件时,其所依赖的主要标准则为《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这属于全国性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制定以上这些相关标准时所依据的医学或生理学理论依据也各不相同。
3.应用鉴定结果的目的亦有所不同。前述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主要宗旨是为了保证患者享有恰当的工伤福利待遇;
然而,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治疗后的残疾评估工作的最终目标则是用以认定具体的民事赔偿责任或刑事案件的内外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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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建军律师团队律师

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

卢建军律师,二十年法律工作经验,现担任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毕业于江西南昌大学法学院,后获得湖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学位,北京大学汇丰商学院主修金融,经济管理、法律双学历。经验丰富,思维缜密,责任心强。擅长婚姻家事、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公司经营、交通事故等案件。 曾长期在深圳富*康科技集团、美资企业SHOPV*CLIMIT*D、深圳市怡*通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上市公司从事税务规划、风险控制、法务顾问多年。曾办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在多个刑事案件中取得不起诉、缓刑、不批捕取保候审、改判胜诉等成果。致力于为每位客户提供专业细致的订制化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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