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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按本市最低工资合法吗

时间:2024.07.31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194人
律师解析:
按照我市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加班费用应以我市最低薪资水平作为基准进行结算并不符合相关要求。
基于以下特定情况,用人单位有必要向劳动者提供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收入的相应报酬:
(1).对于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情况,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薪植的百分之一百五十作为工资报酬;
(2).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而未能给予相应补偿的情况下,需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百作为工资报酬;
(3).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下,需要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作为工资报酬。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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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宏泉律师

四川层林律师事务所

民事诉讼/商业/企业风险控制/股权重塑股等,个人履历:代理疑难案件数百起,曾任四川升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诉讼部主任、执行部主任,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主任;重庆时济律师事务所主任;浙江商会常年法律顾问;福建商会常年法律顾问;深圳法律资本研究院研究员。 段宏泉律师从事法律服务20余年,执业经验丰富,主要擅长民商事法律领域、婚姻家庭、建筑工程、资产并购、公司整合、公司法律风险控制、股权激励与股权架构重塑与设计等专业领域。曾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数百件,为国家行政机关、中铁集团、中建集团等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担任法律顾问十余年。 从业多年担任主任及合伙人带领团队,对民商事案件具有较强的钻研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证据分析,注重经验总结。拥有数千件的案件实操积累,业务能力精湛,庭审能力突出,团队协作配合能力强,困难公关能力强,专注破解重大疑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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