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关于
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领取事宜,我们所要强调的是,并无明确的次数限额。
但是,为了确保政策的公正性以及鼓励更多的人积极参与失业保障计划,只有符合特定条件者才能够连续多次提出领取请求。
同时,请务必知晓,您能够领取到的失业保险金的数量和期限会受到您自身缴纳
社保费历史的直接影响。
众所周知,根据《
失业保险条例》的条文规定,每位失业者享有的失业保险金最多可达24个月之久。
当您在领取过一次失业保险金后,如若不幸再次陷入就业困境,那么,此时您有资格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将与先前仍未领取的部分自动累积计算,但是,总体来讲,您累计领取的总额度依然不能超越之前提到的24个月的上限。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
《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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