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秉尚(南明)律师事务所
邓伟,1980年生,律师,经济师,2004年毕业于贵州工业大学法学系法学专业,学士学位。2006年考入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作,先后在工伤保险处、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职业能力建设处工作。2017年6月辞去公职,从事专职律师,现为贵州秉尚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高级合伙人。擅长领域:(一)擅长处理各类型劳动纠纷。尤其对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有较深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参与《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参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主持组织专家开展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亲手经办超过8000多例工伤伤残省级再次鉴定,编写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疑难案例分析百余例。(二)对火灾事故调查,火灾复核、火灾赔偿有一定的研究。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担任多家政府部门法律顾问。 擅长领域:对工伤保险、劳动能力鉴定有较深的理论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曾参与《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等工伤保险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参与工伤认定行政复议审查工作;负责指导全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主持组织专家开展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工作,亲手经办超过8000多例工伤伤残省级再次鉴定,编写贵州省劳动能力鉴定疑难案例分析百余例。 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担任多家政府部门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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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及员工离职程序,合理处理员工离职薪酬问题。对于正式辞职或未经批准离职的员工,雇主均无权拖欠或克扣工资,需按协议进行薪酬结算,并确保完成相关偿付流程。无论是正式辞职还是擅自离职,雇主均有法定义务结算工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劳动者离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劳动者则需提前三日通知。若未按规定通知并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需承担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擅自扣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则属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员工未经许可擅自离岗,办理正式离职后,不得再扣减其工资,否则视为违反劳动法,单位可能面临经济损失和司法索赔。对于在职员工,若其行为给单位带来损失,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相应费用,但扣除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请各位员工遵守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单位利益。

通常员工因突发状况辞职或离岗,薪酬待遇不应被扣除。企业需按合约准时支付工资,非法扣减或拖欠需承担法律责任。员工不辞而别,已付出的劳动报酬不应被剥夺。企业应了解离职原因,尽快解除劳动关系,规避纠纷和风险。员工不当离职造成损失,企业可依法要求赔偿。企业擅自扣减薪资,员工可向劳动监察机构申诉或劳动仲裁解决。

员工自动离职时,公司应根据其实际工作日数计发薪酬。拒绝支付属违法行为。我国《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