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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十月一放假几天

时间:2024.09.10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936人
律师解析: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十月一日新中国成立纪念日这一特殊盛大节日的法定假日为1至3号;而从第四天开始,即4日到7日则归类于调休期限范围内。
因此,尽管这个节日的总休假之日数达到七天之久,但是若不幸被安排进行加班,那么仅有1至3号期间的加班工资才能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三倍来计算给予该同志。
同时,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严肃规定,对于任何一位员工来说,法定假期应当视为正常的休息日,而不应当占用。
法律依据: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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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辩律所张律师律师

山东崇辩律师事务所

临沂地级法院5年工作经验,从事法律行业至今接近10年,擅长各种民商事纠纷以及盗窃罪、非吸罪、伤害罪、危驾罪等多个罪名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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