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低收入家庭标准如下: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
赡养人或
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
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
在职人员在领取
工资或
最低工资及
退休人员领取
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
五保对象)。
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及困难救助需要的材料如下:
1、户口簿及
家庭成员的居民
身份证,其中,家庭成员中的非户内户籍登记人口应提供现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不能迁入证明;
2、
房产证或住房租赁证或住房
租赁合同;因住房
拆迁而人户分离的家庭,应提供住房
拆迁协议;
3、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房产登记情况证明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承租公房情况证明;
4、公安
机动车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拥有
机动车辆情况证明;
5、家庭成员的工资、养老金、生活补贴(补助)等收入来源有效证明,其中单位在职人员除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外,还应提供单位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储蓄存折或银行对账单;申报灵活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供个人参加基本养老或
医疗保险的缴费清单;
6、家庭成员所拥有的金融财产(包括储蓄存款、股票、基金、债券及其他资本投资)凭证。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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