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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与劳务纠份的区别

时间:2024.12.1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826人
律师解析:
劳务纠纷劳动纠纷区别有三点,分别是:
一、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二、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三、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另一方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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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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