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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其他约定怎么写

时间:2024.10.01 标签: 劳动纠纷 工资福利 阅读:1110人
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中必备条款外的其他约定条款按以下规定写:
约定试用期的,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约定服务期的,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超过二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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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亚敏律师

新疆尚铎律师事务所

新疆尚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执业期间多办理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经验丰富,以“大铭律政,以法为凭,一言九鼎,还您公正。”为执业理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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