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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

时间:2024.12.10 标签: 劳动纠纷 劳动关系 阅读:1269人
律师解析:
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者包括:
(一)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四)其他通过劳动合同(包括聘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但是《劳动法》不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二)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三)现役军人。
(四)家庭保姆。
(五)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部。
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原则如下:
1、继续坚持自治与管制相协调。
2、继续坚持倾斜保护劳动者。
3、对劳动者分层保护。
4、对用人单位分类适用劳动合同法。
5、强化劳资双方诚信履行劳动合同。
6、适当调整矫枉过正的不合理条款。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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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培员律师

北京嘉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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