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11个月本人
工资赔偿。
2.一次性
工伤医疗与就业
补助金: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约时支付,标准由省级政府定。
3.
医疗费:
符合相关目录和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出。
4.
停工留薪期工资:
单位按月发,待遇不变,一般不超12个月。
5.
护理费:
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单位负责。
最终赔偿额结合本人工资和当地标准算。
案情回顾:小朱在工作中不幸受伤,经鉴定为
八级工伤。小朱所在单位认为,按照相关规定,只需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医疗费,其他赔偿项目可以不予考虑。而小朱则认为,除上述两项赔偿外,单位还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护理费。双方就赔偿项目和数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部分赔偿单位应依法支付给小朱。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需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给小朱。
3、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应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停工留薪期内,小朱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5、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单位应负责护理。具体
赔偿金额,需结合小朱本人工资、当地标准等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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