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用人单位按《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约,且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适用n+1
赔偿。
2.n是
经济补偿,员工工作满一年给一个
月工资,超6个月不满一年算一年,不满6个月给半月工资。
月工资是解约前12个月平均
工资,若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按3倍算,支付年限最多12年。
3.1是
代通知金,按员工解约前一个月工资给。
4.单位
违法解约付
赔偿金,
协商一致或员工过失辞退,不适用n+1。
案情回顾:小朱在某公司工作了3年零4个月,月工资1万元。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小朱,便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与其
解除劳动合同。小朱要求公司支付n+1赔偿,公司却认为协商一致解除不适用n+1,拒绝支付。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n+1赔偿适用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
劳动者的情形。本案中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符合适用n+1赔偿的条件。
2、小朱工作3年零4个月,n应按3.5个月计算,其月工资1万元,n的经济补偿为3.5×1万=3.5万元;1指代通知金按解除劳动合同前上一个月工资1万元支付。所以公司应支付小朱n+1赔偿共计4.5万元。
3、公司以协商一致解除为由拒绝支付不成立,协商一致解除或劳动者
过失性辞退等情形才不适用n+1,本案不属于此类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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