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工人和单位有
劳动关系且被认定
工伤,由单位和
工伤保险基金负责;
单位没缴工伤保险,担全部
赔偿。
2.工人受雇包工头,包工头无用
工资格,发包单位担责赔偿。
3.因
第三人侵权受伤,第三人担责赔偿。
工人要及时
收集证据和责任方协商,协商不成可
仲裁或
诉讼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受雇于包工头小李在工地工作。一次施工中,小胡操作失误致使小朱受伤。小朱认为自己与包工头小李存在
雇佣关系,应由小李赔偿;小李则称自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应由发包单位小静公司负责;小静公司觉得是小胡
侵权导致,该由小胡承担赔偿。三方就
赔偿责任主体产生争议,小朱不知如何维权。
案情分析:1、若小朱与小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被认定为工伤,小静公司缴纳了工伤保险,赔偿由小静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负责;若小静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则由小静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因小朱受雇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小李,按照规定,应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小静公司承担
用工主体责任,向小朱进行赔偿。
3、由于小胡侵权导致小朱受伤,小胡应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小朱应及时收集劳动关系、医疗诊断等相关
证据,先与
责任主体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
民事诉讼等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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